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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05职称外语考试报名截止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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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省200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英语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 .

湘人发[2004]135号

关于做好我省200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和中央在长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5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4]199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语能力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中央批准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对不同系列、不同职务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能力都做出了规定。凡依据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应按人事部规定的范围,报名参加不同语种、级别的外语水平测试。

二、考试时间为2005年4月10日9:00~11:00。各市、州人事局要严格按照考试考务工作计划(见附件1),认真做好各环节的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三、考试语种和分类为:英语(综合、理工、卫生)、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医古文和古汉语等类别;每类分为A、B、C三个级别。其中:英语(综合、理工、卫生)、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为全国统考,医古文和古汉语为全省统考。

四、报名采用《全国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数据必须是PTD文件格式。报名信息项代码及其填涂、填写方法和要求均不变。准考证号为11位,编排规则以及各语种的级别、专业和科目代码不变。

五、英语各专业类别、级别和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各级别的试卷均由客观题组成,全部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医古文和古汉语全部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

六、全省报名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各地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由市、州人事局确定。省直和中央在长单位的报名时间为2004年12月21日至23日,由单位统一组织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报名地址:军凯宾馆后栋六楼会议室,电话:2219154)。报名时须提交报考人员的报名表(见附件2)、报名信息卡、正式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报名表反面)及报考人员名册(见附件3)各一份,以及近期一寸正面同底免冠照片三张。各级人事部门在报名时要注意审查《居民身份证》的真伪和有效期限,确保报考人员身份真实和参考时证件合法有效。根据人事部和省人事厅有关规定,在以往人事考试中的违纪舞弊人员,三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各级人事部门在报名时要严格审查把关,对弄虚作假报名参加考试的将取消其考试成绩。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人事编制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281号)规定,报考人员每人交纳报名考务费50.60元,各市、州人事考试中心上缴省人事考试中心每人19.10元(含上缴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管理费)。

七、各市、州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试卷预订单(见附件5、6、7),必须于2005年2月底前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

八、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正式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两证缺一者不得进入考场。携带临时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其它证明者均不得进入考场(执意参考者成绩为零分)。参加外语类考试的参考人员可携带一本正式出版的一般通用的公共外语词典(不得带电子词典或社会上专门为此考试编写的词典)、铅笔(2B)、橡皮、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其他物品不得带入考场。报名时要公示此要求,考试时要严格检查。

九、2005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将根据命题水平和考试情况确定各语种、级别、类别的全国通用标准,对参加考试人员发放考试成绩通知书,不再核发合格证书。省人事厅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规定考试成绩的使用有效期和不同系列、不同职务层级的外语要求。

十、考试用书的预订与发行工作另行通知。

十一、考试期间,各地须有专人值班,并在考前一周将值班人员姓名、值班电话和考场设置情况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十二、各级人事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单位(含驻地中央和省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做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报名及考试组织工作,确保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能如期报名参加考试。

各市、州人事局要严格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事考试考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3]40号)、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人发[2003]41号)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对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与公正。附件: [所有附件下载]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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